在2010年同一亚洲-印尼公开赛第2轮的比赛中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第9号洞是一个长433码的4杆洞,果岭右侧的正前方紧挨着就是一片水障碍,第2轮比赛的旗杆位置就放在了右侧,且在果岭上的落点范围不大,这对于大多数选手来说都是一个考验,选择直接攻旗杆就有可能要付出代价。
来自加拿大的选手罗纳德·哈维(Ronald Harvey)第二杆选择直接进攻,由于力度有点小,球勉强上了岸,砸在了水障碍区石墙前边的长草上,陷了进去。这个洞正好是我负责,我赶到现场后,发现他的球刚好越过了红线1厘米,是属于陷入长草区的球(注:水障碍区内的球不能得到陷入地面球的补救机会),并且我注意到,他采取正常站位时右脚会踩在水障碍区边缘的墙壁上,出于各种原因(如为了避免复杂的解救,加快比赛进度,或为了维持比赛公平),各大巡回赛在硬卡中都会把水障碍内的人工墙壁定义成为球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给予免罚杆的补救,同一亚洲的赛事也不例外。
于是我告诉他,他不能得到墙壁的补救,但由于我们的硬卡中规定陷入地面球的补救延伸至球洞区通道,所以针对他陷入长草区的球可以得到免罚杆的抛球补救,但实际上能给他抛球的区域只有非常小的一块地方,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他抛球的话球肯定会弹入水中,且没法捞。虽说根据规则20-2c,在抛球时球滚入水障碍可以重新抛球,并且有两抛一放的规则,但无端端把两个崭新的球扔到水里,换做谁都会觉得可惜。于是我迅速想了个办法,让他的球童把球包里的伞拿来,打开后用手拿住倒撑在水障碍里球会弹入的地方。这样他的两次抛球都顺利地被伞拦下,避免了损失(其实是三次,还有一次抛球的落地点接近了旗杆,属于无效的抛球)。
这时可能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是故意影响了球的运动而违反规则1-2呢?其实不用怕,因为根据判例20-2c/4,只要在抛球后球滚到了一个需要重抛球的位置并且不可能再回到有效区域,就可以采取措施阻止球的运动。在上面这个案例里,抛球后球向水里弹,只要越过了水障碍的界限就不可能再回到岸上来了,所以在水障碍区里用伞接住球是没有问题的。
在经过两次正确抛球后,他把球放置在了第二次有效抛球的触地点,顺利地把球切上了果岭。
通过这个有趣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规则是固定的,但运用起来却可以非常灵活。
规则Tips:
规则1-2 对球施加影响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
规则20-2c 需要重新抛球时
抛球后的球在下列场合必须重新抛球而不受处罚:
(i) 滚入并静止在障碍区中;
(ii) 滚出并静止在障碍区外;
(iii) 滚上并静止在球洞区;
(iv) 滚出并静止在界外
(v) 滚到按照规则24-2b(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5-1(异常球场状态)、规则25-3(错误的球洞区)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处于需要采取补救处理状态的地点,或滚回按照规则25-2(陷入地面的球)从其中取出的球下落造成的球痕内;
(vi) 滚到距球落地时最初触及球场部分的地点两球杆范围以外并静止;或
(vii) 滚到较下列地点更靠近球洞的地点并静止:
(a) 其初始位置或大概估计的位置(见规则20-2b),规则另外允许的场合除外;或
(b) 补救的最近点或最大程度接受补救的最近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 初始球最后越过的水障碍区或侧面水障碍区的界线的点。
如果重抛球以后的球滚动上述任何地点时,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抛球时球的最初落点的地方放置球。
如果按照本规则已重抛球或重放置球之后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时,可以另外的球替换。
注:如果抛球或重抛球以后的球在静止之后移动,必须在球的现状态下打球,除非其他规则的条款适用。
来自加拿大的选手罗纳德·哈维(Ronald Harvey)第二杆选择直接进攻,由于力度有点小,球勉强上了岸,砸在了水障碍区石墙前边的长草上,陷了进去。这个洞正好是我负责,我赶到现场后,发现他的球刚好越过了红线1厘米,是属于陷入长草区的球(注:水障碍区内的球不能得到陷入地面球的补救机会),并且我注意到,他采取正常站位时右脚会踩在水障碍区边缘的墙壁上,出于各种原因(如为了避免复杂的解救,加快比赛进度,或为了维持比赛公平),各大巡回赛在硬卡中都会把水障碍内的人工墙壁定义成为球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给予免罚杆的补救,同一亚洲的赛事也不例外。
于是我告诉他,他不能得到墙壁的补救,但由于我们的硬卡中规定陷入地面球的补救延伸至球洞区通道,所以针对他陷入长草区的球可以得到免罚杆的抛球补救,但实际上能给他抛球的区域只有非常小的一块地方,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他抛球的话球肯定会弹入水中,且没法捞。虽说根据规则20-2c,在抛球时球滚入水障碍可以重新抛球,并且有两抛一放的规则,但无端端把两个崭新的球扔到水里,换做谁都会觉得可惜。于是我迅速想了个办法,让他的球童把球包里的伞拿来,打开后用手拿住倒撑在水障碍里球会弹入的地方。这样他的两次抛球都顺利地被伞拦下,避免了损失(其实是三次,还有一次抛球的落地点接近了旗杆,属于无效的抛球)。
这时可能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是故意影响了球的运动而违反规则1-2呢?其实不用怕,因为根据判例20-2c/4,只要在抛球后球滚到了一个需要重抛球的位置并且不可能再回到有效区域,就可以采取措施阻止球的运动。在上面这个案例里,抛球后球向水里弹,只要越过了水障碍的界限就不可能再回到岸上来了,所以在水障碍区里用伞接住球是没有问题的。
在经过两次正确抛球后,他把球放置在了第二次有效抛球的触地点,顺利地把球切上了果岭。
通过这个有趣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规则是固定的,但运用起来却可以非常灵活。
规则Tips:
规则1-2 对球施加影响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
规则20-2c 需要重新抛球时
抛球后的球在下列场合必须重新抛球而不受处罚:
(i) 滚入并静止在障碍区中;
(ii) 滚出并静止在障碍区外;
(iii) 滚上并静止在球洞区;
(iv) 滚出并静止在界外
(v) 滚到按照规则24-2b(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5-1(异常球场状态)、规则25-3(错误的球洞区)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处于需要采取补救处理状态的地点,或滚回按照规则25-2(陷入地面的球)从其中取出的球下落造成的球痕内;
(vi) 滚到距球落地时最初触及球场部分的地点两球杆范围以外并静止;或
(vii) 滚到较下列地点更靠近球洞的地点并静止:
(a) 其初始位置或大概估计的位置(见规则20-2b),规则另外允许的场合除外;或
(b) 补救的最近点或最大程度接受补救的最近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 初始球最后越过的水障碍区或侧面水障碍区的界线的点。
如果重抛球以后的球滚动上述任何地点时,必须在尽量接近重抛球时球的最初落点的地方放置球。
如果按照本规则已重抛球或重放置球之后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时,可以另外的球替换。
注:如果抛球或重抛球以后的球在静止之后移动,必须在球的现状态下打球,除非其他规则的条款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