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普及高尔夫规则及赛事管理方面的知识,同时也为高尔夫裁判员和规则爱好者搭建一个讨论和交流的平台,国内几位资深的裁判员包括我本人和搜狐高尔夫频道合作建立了中国高尔夫裁判圈。令人高兴的是,光顾这个圈子的朋友越来越多,也不断有人在上面提出各种各样有趣的规则问题供大家讨论。
只要有时间,我每天都会花一些时间看一下上面的问题,也经常自告奋勇地回答其中的某些问题,尤其是那些看起来比较疑难的问题。不幸的是,我并非永远都是正确的,尤其是当我觉得某个问题似乎很简单的时候。这次培训班上,我和格兰特聊天的时候就提到了一个之前在搜狐裁判圈上讨论很热烈的问题,特兰特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
发问的应该是孔维东。他在一次同一亚洲的比赛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球员把球打进沙坑,在他的球后面有一小块很像石子的东西。比赛的当地规则中规定沙坑内的石子是可移动妨碍物。孔维东询问如果球员不确信球后面的东西是否是石子的话,他是否能把它拿起来辨认?记得同一亚洲的赛事总监大卫•帕金对小孔说这种情况下如果球员捡起这块东西确认,他要自行承担这个东西不是石子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是石子,球员有权将其移走;如果不是,球员就必须因为改善球位而受到处罚。
我对此的第一反应是否定的,因为这个问题立刻让我想起了判例13-2/26。
13-2/26 移动妨碍挥杆的自然物体来确定它是否散置
问:一名球员无法确定在果岭通道上妨碍自己挥杆的一根长草叶或一些类似的自然物体是散置的还是仍然与根部相连。于是他移动该物体到能够确认的程度,并最终发现它仍然与根部相连。该如何判决?
答:出于确定一个自然物体是否为散置的特定目的,球员可以移动该物体。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如果发现该物体不是散置的,(1)它没有因球员的动作而与根部分离;(2)在下一次击球前它回到了其原来的位置,否则将违反规则13-2。
除了规则13-2中允许的情况外(比如在正当采取站位时),如果球员出于确定是否为散置以外的目的移动了一个自然物体,并且发现该物体其实并非散置,即使球员把该物体放回其原来的位置,他也不能幸免规则13-2的处罚。
我认为孔维东的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这条判例并无两样。参照这条判例,在那个问题中,球员有权力拿起那个物体进行辨认,如果发现它不是石子的话,他必须把它放回原位,并且在此过程中保证没有破坏其原有状态,否则球员将违反规则13-2。
但格兰特对此的回答是“No”,也就是说他认可大卫•帕金的观点。当我用判例13-2/26和他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时,他思索良久后对我说,我理解你的分析和观点,但对这条当地规则而言是没有办法完全用道理讲清楚的,实际上,几个大的巡回赛都是这样做的,我们只能把它当成一种惯例来理解和执行。如果非要讲出一点道理的话,那就是判例13-2/26中的地点是果岭通道,而这个问题的地点是障碍区。
我点点头表示自己明白了。这有点像我们阅读和理解规则时的场景。很多规则的制定是有一定的逻辑背景在其中的,掌握了这些逻辑,你在理解规则时自然会事半功倍;但是并非所有的规则都有逻辑,总有一些规则条款是没有什么道理好讲的,几百年来的传统和惯例已经把这些规则条款深深地印在了高尔夫球手的心中,我们要做的只是执行而已。所以,我一直以为,若要成为高尔夫规则的大师,就必须既了解高尔夫发展的历史和传统又领悟藏在规则条款背后的逻辑关系。
不管怎么说,我在裁判圈上给了大家一个错误的“Ruling”,因此必须乘此机会说一声“Sorry”!